【案件事实】
2010年,来自a县一个村庄的刘在B县的一个村庄与张结婚。结婚后,张一直在外面工作。夫妻关系有问题。刘向B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B县法院受理后,张某被依法传唤后未出庭。庭审发现,刘自2012年以来一直居住在A县,一直居住在B县。村委会印章证书由A县户籍张县村委会签发。因此,B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即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将案件移送a县法院,在本案中,B县法院能否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管辖?第一种观点是,在本案中,B县法院可以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则应将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种观点是,B县法院不能将本案移交a县法院管辖。由于本案一方张某在辩护期满后未对辩护作出回应,B县法院已举行听证会。目前,将移交司法管辖权是不合适的当然
[analysis]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无论村委会在本案中出具的证明能否确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以下是B县法院管辖权移交的简要分析:
管辖权移交应有合理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该规定没有规定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期限。《民事诉讼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辩护期满后不答辩,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开庭前认定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文认为,案件受理后,“一审开庭前”可以作为移交管辖权的合理期限,及时开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明辨是非,正确使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在本案中,审判是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结合本案的情况,案的审判已接近尾声。此时,管辖权的移交违反了及时审理的任务要求,势必对本案的审理期限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原告刘的合法权益,本案不应在一审开庭后移送司法管辖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不适合在开庭后移送司法管辖。当然,具体案件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执行。我如果您的问题更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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