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后能否移交管辖权
不适宜移交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除非违反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2。什么是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为保证案件的审理,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实质是移送案件,而不是移送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管辖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转移
III.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
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就管辖权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和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因此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管辖权移交后,原告有权向移交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异议的权利,因为其在诉讼中处于协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
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和提交答辩状时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然后要求撤回,法院应允许其在审理
案件期间,有独立主张的第三人或其他当事人,他们对管辖权的异议不受“提交答辩期限”的限制。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而被告因为没有收到申诉而不能写答复。因此,管辖权异议不受答复期限的限制。由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没有争议方,因此没有“提交答复的期限”,对管辖权的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人民法院裁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一审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二审期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此类异议不受“提交回复期限”的限制。对诉讼管辖权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然而,口头形式也应该被允许。异议书可以与答辩书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案件受理前,应当首先审议管辖权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并对符合上述正式要求的管辖异议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作出书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被上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在作出复审决定之前,本案的实质性审判将停止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请前往卢巴。com进行法律咨询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