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过程中,通常会由民政部门回收结婚证书原件。
然而,若经过审查确认双方当事人都是出于真实自愿的原则并且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等方面均已经达成妥善处理后,则可以向其颁发离婚证明。
同样地,当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离婚时,仅需要具有由法院提供的正式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即可,而无须回收原来的结婚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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