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应该“卖”几天?
时间:2023-06-07 21:06:35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不久前的一次采访中,一位供应商代表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郁闷事:他们想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但招标公告只发布了一上午,下午就开始投标。当他知道消息,标书已经买不到了。这么短的时间,供应商根本来不及购买,这样的采购,怎么谈得上充分竞争、公平采购呢?

这样的现象并非个别。

现状:

标书发售时间长短不一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对于招标文件的具体发售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公布的标讯中,发售期限为十五天、十天、八天、五天甚至不公布发售时间的随处可见。例如:吉林省某县一个中小学课桌椅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十五天;河北省某地的一个汽车招标项目,标书发售时间为十三天;湖北省某地的一个电脑采购项目,标书发售时间为五天;山西省某地的一个摩托车采购项目,标书发售时间仅为三天。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应该是几天?为什么我总是买不到招标文件?山东省淄博市的一位供应商代表充满困惑。他介绍,他们企业也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分享政府采购这块蛋糕。但在参与过程中遇到过许多次买不到招标文件的现象,不少地方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是二十天,有的是十几天,也有的只有几天,我们被彻底搞糊涂了。

法规:

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

招标文件究竟应该卖几天?现有的法律和规定并无一致的界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一位业内专家认为,招标文件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公布招标信息,二是留给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由此看来,似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越长越好。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所以,在出售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还应考虑到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时限。假如明天要开标了,供应商在今天买了招标文件后产生质疑,那就比较麻烦了。这位专家表示,我认为,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应该像《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一样,规定出一个合理的最低期限。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律师王周欢认为,法律规定的二十天等标期,主要是为了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在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间内获得招标信息,从而能有机会投入到招投标活动中来,最终使得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并不仅仅是为了让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如果随意缩短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限,就等于缩短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的时间,减少了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有可能成为暗箱操作的理由和借口。

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认为,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应根据项目不同而区别对待。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采购项目国家有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项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文件的出售应给予较长时间,截止到抽取评审专家之前较为适宜。胡杰最后表示:一般都是在开标前的一、两个工作日抽取专家。如果抽评审取专家后已经规定了回避名单,某公司再进行投标,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已抽取的专家正好是某公司人员的情况,从而导致评审专家要重新抽取。所以,规定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考虑抽取专家的情况是有必要的。

后果:

有悖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由此看出,供应商对于招标信息应该拥有知情权,那么,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太短,会不会影响供应商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呢?

我认为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应有明确要求,在信息公示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栗庆林表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统一容易产生暗箱操作,不利于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名业内专家表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过短,会使大多数供应商无法参与采购活动,一方面影响采购本身的公平性,另一方面采购单位也难以采购到质优价廉的产品。

一汽丰田大客户高级主管周凯对此感受颇深,在供应商群体中,经常遇到同行买了招标文件自己却不知道招标消息的情况。他认为,充分竞争有利于采购人买到质优价廉的产品,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少要有十五天。因为招标管理较为严格,如果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确认,这个程序需要的时间就比较长。再者,我国地域广阔,供应商可能来自全国各地,路程长短不一,这些都应该给予考虑。所以,最好要给供应商充足的反应时间。

安徽一位供应商代表对此也表示认同,他认为,供应商在参加投标时,要走领取招标文件、资质认证和标书制作等一整套程序,在短时间做完这些工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如果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太短,供应商会很被动。这样会使我们错过宝贵的机会,也会损害政府采购在供应商心中公平、公正的形象。

期待:

发售时限有明确规定

对于招标文件出售的时间问题,不少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不宜过短,最好对发售期限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以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律师王周欢表示,招标文件发售不得少于二十天,应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能够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获得招标信息,从而有机会参与投标,这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售招标文件过短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存在诸多弊端。

我认为出售标书的期限最少要有十五天,要给供应商充分的准备时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兰香介绍,新疆将在2009年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招标文件出售时间等事项的管理,另外,我们希望国家能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栗庆林对此也有同感,他说:我们迫切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关规定,规范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管理,让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限上有章可循,也使招标、投标工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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