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可以使抵押财产的潜在买受人明晰财产的物上负担,以避免交易风险,可以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也可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预防纠纷发生,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设立抵押权应当办理登记。
但是,考虑到浮动抵押的标的是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同意接受浮动抵押往往是基于对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强制浮动抵押登记,规定不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力,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费用。特别是浮动抵押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他们本身缺乏资金,一些人又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物登记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浮动抵押的财产被再次设定抵押权的,后位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只要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就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于前位抵押权人受偿。为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浮动抵押权人还是最好抵押登记。
如何登记浮动抵押
(一)登记部门
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浮动抵押应当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考虑到目前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掌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方面信息,省、市、县、乡几级叉都设立了工商局(所),由其进行抵押登记对当事人方便,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现行民法典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然,现行民法典也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但我国公正制度正在改革,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可能要跑很远的路,不太方便。而且实践中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浮动抵押的情形可能会多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我国民法典要推动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动产的浮动抵押不宜再规定两个部门办理登记,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妥。
(二)登记地点。
规定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浮动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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