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市人社局窗口。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子坳路口、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三、办理机构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法律依据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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