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工程验收不合格及合同无效时的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17 21:14:28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具体的处理方法应分情况讨论:(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

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

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3、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4、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1]定认定方法: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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