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谁负责
1、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序
1、由需要鉴定的伤残职工向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填写《病职工劳动鉴定表》;
2、需要鉴定的伤残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将诊断证明及有关检验材料送到劳动鉴定委员会;
3、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鉴定者的病伤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仍需病休等结论,并将该鉴定结论通知申请鉴定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4、申请鉴定人如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级部门申请调解处理或仲裁。
5、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无法决断或争议较大的病务案件,可以报送上级部门鉴定或调解处理,也可报送省辖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6、省、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要求鉴定的申请或申请鉴定人申请仲裁要求后,有权重新审查医疗机构的诊断,必要时还可以请申请鉴定人到其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然后经过审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的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工伤认定书。
4、医疗诊断证明(复印病历应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章)
(1)门诊病历;
(2)住院病历;
(3)疾病诊断书;
5、单位陪同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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