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开发海上、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2011年1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继续支付使用费,但不支付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由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特许权使用费,(二)开发海上、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油、天然气产量扣除油气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的经营消耗和损失后,作为应纳税额。中外合作油气田资源税由作业者代扣代缴,由参与合作的中国**公司办理申报和缴纳。征收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与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金额(不含增值税)扣除自身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海上自营油气田按上述规定执行。(3)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公司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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