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旨在通过税收手段调节用水需求,遏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增强社会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后,不会增加正常生产生活负担,实现税费平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居民和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
根据我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发布的《关于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实行水资源税改革,旨在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用水需求,遏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增强社会各界的节水意识,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本市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后,不会增加正常生产生活负担,实现税费平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
北 京 水 资 源 税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有 哪 些 ?
北京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水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
2. 征收对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水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
3. 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北京市水资源税税额为每立方米4.07元。
4. 税款缴纳期限:纳税人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5.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6.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7. 非税收入项目:水资源税属于非税收入项目,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8. 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逃避缴纳水资源税等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以上是北京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北京市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发布,旨在通过税收手段调节用水需求,遏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增强社会各界的节水意识,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水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象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水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税额为每立方米4.07元,纳税期限为每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非税收入项目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未按照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逃避缴纳水资源税等行为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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