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缴纳资源税。
资源的含义比较广泛,人们提到的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物质内容非常丰富。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既不是全部的自然资源,也非对具有商品属性的所有资源征税,而只是对级差收人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控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的开发征税。
资源税的原则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一方面对从事应税资源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成本高低、利润多少,都要征收资源税,实行有偿开采,以保证国有资源价值的补偿,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自然资源的天然存储、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存在较大差异,必然造成资源占用、开发者之间的区别。为了调节级差收人,资源税在普遍征收的同时,实行级差调节,对资源条件好、开采条件优越、级差收人大的资源产品确定较高的税额。对资源条件、开采条件比较差的资源产品确定较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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