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交申请鉴定的申请书然后让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即可。
1、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
3、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一、工程造价鉴定有期限吗
工程造价鉴定有期限,需要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工程造价鉴定可能需要的材料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10、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1、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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