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莞籍人士合标准亦可领失业保险
时间:2023-05-29 17:22:53 2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险金是怎么领取的?我们没有东莞户籍能否领取呢?”记者昨日报道我市失业保险金将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不少读者纷纷来电咨询。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失业保险覆盖面广

据了解,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的同时,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财政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由单位按缴费基数1.5%、个人按0.5%缴纳失业保险费;非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1.5%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享受该待遇须同时具备三种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三种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三种条件是指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多种

由于缴费标准不同,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和非东莞市户籍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有所区别。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基本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非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根据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当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再次失业时,核定领取待遇的期限可与上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只能领取上次失业尚未领取完的待遇。

非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2003年7月前曾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03年7月后再次失业时,上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剩余月数,每剩余一个月,计发其本次参保至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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