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是“一年”的时间点,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是“五年”的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该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一、民法典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管辖机构应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二)撤销权行使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
原则上,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是如果是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则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并且撤销权的最长时效是5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如果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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