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合理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合理行使:债权人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事由
了解撤销的事由是前提,这是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先决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撤销的具体事由有三个:
1.债务人单方放弃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的。
因此,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具备以上三种事由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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