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务,实施者当必须以暴力行径、威逼恐吓抑或是其他形式的措施,以强力或强制的方式欺骗并剥夺妇女人工的自主意愿,进而与之强行发生性行为。
此处提及的所谓“暴力”并非泛泛而谈,其特指针对受害女性实际使用诸如殴打、捆绑之类的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此种暴力之外,还包括含有胁迫意味的威吓、恐吓等精神层面上的强制因素;
至于“其他手段”则包括利用妇女性昏迷、酩酊大醉等无法抵抗或无力抵抗的特殊状态。
其次,实施者须与受害女性确实发生了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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