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附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人)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人均居住面积(m2)
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1
1524
18287
18287
<10
11
2
3048
36574
<10
22
3
4572
54861
<10
33
大于4
6096
73148
<10
44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土地、房产
购买或出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为准确无误。
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字画、古币、陶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
全部统计在内。
3、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
所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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