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特殊情况的除外。
诉讼离婚财产的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实施家庭暴力的;
(2)重婚的;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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