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从1995年4月起在本市行政区内所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先行实施。
2、工伤、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参保单位各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各单位应缴纳的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凡要求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须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才可申请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反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
3、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有哪些?
答: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伤如何申报与认定?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及时填写(不论是否治疗终结)《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概况卡片》、《江阴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调查书》,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江阴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①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诊断书,职工患职业病的应提供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②事故调查报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相关的旁证材料;
③如属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还应提供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4)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单位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及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答:(1)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企业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手续,并享受以下待遇直至死亡: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因伤残安排适当工作后,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择职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为24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
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8个月发给,其中对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死亡的按60个月发给。
③按规定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的,其配偶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抚恤金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比照本条①②③的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6、职工由哪些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
(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8、怎样理解职工本人工资?
答:上述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计发基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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