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的证据收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收集:
(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2)有非婚生子;
(3)因第三方怀孕而在医院留存的签字;
(4)非婚生子入院治疗、上学等家长栏的签字;
(5)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6)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内容有哪些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以下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具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状态;
2、双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具有配偶的,也就是已经与配偶结婚登记了;
3、双方当事人并不以公开的夫妻身份对外生活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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