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法院执行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若共有物的所有者通过共同协商决定进行财产分割并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同意,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判定这种行为有效;倘若共有物的所有者针对此项财产提起了财产诉讼或由申请执行人代为发起财产诉讼,那么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批准,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暂停对此项财产的执行。因此,当执行法院向共有物的所有者明确告知其享有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之后,如果这些所有者未能达成协议分割或提起诉讼,那么执行法院仍可依法继续推进执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十四条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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