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的时间
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限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成立的,裁决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未对诉讼作出回应和答复的,视为被起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管辖和专属管辖权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移送管辖权的上诉期限为十日。移送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认定自己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实质上,移送管辖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转移。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管辖权的移交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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