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众多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分类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按份之债,即在这类债务关系中,每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仅对自己所占有的债务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或者担当对应的义务。
其次是连带之债,这种情形下,无论是多个债权人中的任意一方还是仅一名债务人都可以对其他所有参与者主张要求其承担完整债务的权益,这被称为连带债权,而在其中有权向对方提出此类主张的债权人则可称之为连带债权人;
同样地,如果任一个债权人都有资格向所有参与者主张要求其承担整个债务的责任,那么这种形式的债务就被称之为连带债务,而其中需承担此种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则可称之为连带债务人。
最后就是共同之债,这一类别主要涉及到的是那些债务标的物无法进行分割的债务关系,所以常被定义为不可分债务。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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