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可以免于党纪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党纪处分条例中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行为有
根据相关规定,党纪处分条例中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行为主要有: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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