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终止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符合终止合同的条件。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2、当事人一方依照有关规定主张终止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终止。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4、终止权的行使必须及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终止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是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全文5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