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申请办理收养手续,首先要和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然后要到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一、领养孩子上户口需要什么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抱养手续的流程是什么
抱养手续的流程:
1、收养人、送养人和具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必须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单位介绍信、身份和户籍证明;
2、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调查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找出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
3、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办理收养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办理的理由。
三、收养人收养小孩都要办理哪些手续
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应办理的手续有: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全文6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