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3-02-27 19:01:06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检验通知、支付价款是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一并享有占有、使用担保财产,查阅、复制按揭贷款人持有的相关权利凭证及文件,赎回担保财产或者财产的权利。

一、二手房质量问题要怎样办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行使诉权的时效期间应从买受人首次未到期价款之日起计算,适用普通时效期间(3年)。出卖人向买受人提出请求,或者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且未特别约定其为本期之清偿的,视为对前一期付款义务的履行,诉讼时效中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无权处分情形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无权处分情形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买卖或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在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善意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处分物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归权利人所有;但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的,处分物不归权利人所有,而是归买受人所有;

3、当处分物已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要求不当得利返还;此时仍有损失的,应当根据侵权法向处分人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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