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审计法规定超过多少需要招投标
首先确保是国家机关、单位或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类采购项目,而不是需要到当地发改委立项的工程项目,这点很重要。
根据招标人单位性质(省属、市属),需要查到所在省、市当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般政府采购的工程类项目达到50万就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超过200万必须公开招标。
有权对采购进行审查的是审计机关。
国家采用采购的目的就是达到所采购的商品,要物美、价廉,净化社会风气,减少或杜绝腐败;采购是利国、利民的措施,为此社会相关部门都有义务发挥作用,让采购这个措施起到预期目的,当然国家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更应责无旁贷去监督、去执行,并且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哪些情形可以不招标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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