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毓宁与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23-06-08 07:20:21 3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金民初字第4166号

原告何毓宁,男,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出生,住郑州市政六街22号院1号楼7号。

委托代理人金绍成,郑州成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住所地:政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群胜,所长。

原告何毓宁诉被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毓宁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绍成,被告法定代表人陈群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和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八日,我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和内部管理协议书。两份协议都是以我是被告单位职工为所附条件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我按原享受中级专业的技术职务的待遇,每年交所财务5000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告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对我按在岗职工对待。内部管理协议书约定:我和董俊二人在物理所内为在职职工,在四年有效期内交纳管理费第一年15000元,后三年每年2万元,由被告给我提供5万元发展资金,月息10%,使用期为四年,超过5万元,可短期拆借,月息暂定15%。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我分别向被告交纳停薪留职费、管理费共计81176.80元,向被告借款15万元。但被告在给在职职工办理工资调整、职称评定、医疗、社会保险、统筹等方面待遇时,不给我办理。为此,我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被告答复说:我从来就不是物理所职工,至此,我才知道被告并未将我纳入被告单位在职职工编制。我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协议所附条件是我是被告单位在职职工,现被告未将我纳入本单位在职职工编制,不符合双方签订协议所附条件,因此,双方所签协议未生效。被告据此向我收取的停薪留职费、管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属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停薪留职费和管理费共计81176.80元。

被告辩称:一九八七年,原告在调往我单位时,其原单位只为其开具行政关系介绍信,未开具工资关系介绍信,我方多次催办,而原告在办理调动期间未如实说明问题,并隐瞒实情。后经我方了解,得知原告因给原单位造成损失问题未得到解决,原单位拒开工资关系介绍信。根据当时我省人事厅的有关管理规定,没有工资关系介绍信,不能入物理所的事业编制,由于原告个人的原因和责任造成其无法入我单位事业编制。我方只好将原告作为在册不在事业编制的职工纳入管理,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我方从未以任何形式认定原告不是我单位正式职工,并给原告分配有住房。后经原告申请,我所同意,原告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领办郑州四维通用测控技术研究所(私营)。为支持本所职工创办民营企业,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我所与原告签订了内部管理协议,并提供了经营用房和发展资金,现因原告未按期还款,经所务会研究决定,暂缓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于养老统筹问题,我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统筹工作一直未启动。关于职称问题,我所的职称评审工作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并不是人人必有的待遇。原告称我所不承认其为物理所正式职工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不为其办理医保、统筹、工资调整、职称评定等的起诉理由并不存在。我所按照当时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与其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及内部管理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收取的停薪留职费和管理费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陆续与被告签订了几份停薪留职协议,期间双方在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又签订一份内部管理协议。被告按协议约定为原告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提供了经营用房和发展资金,原告也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停薪留职费和管理费。现原告以被告不承认其是本单位职工为由,认为双方所签协议未生效,被告依据该协议收取的所有费用,属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不承认其是本单位职工,没有证据,且被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依照双方所签协议,收取的各种费用,不属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停薪留职费和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刘英

审判员乔艳

审判员任俊英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艳梅

全文1.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不当得利 最新知识
针对何毓宁与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不当得利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何毓宁与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不当得利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