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先予执行需要什么担保
时间:2023-06-26 07:30:30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提供与申请先予执行财产相等的担保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一、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二、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有什么区别?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有这些区别:在提出保全的主体、提出保全的时间、提出保全的原因和提出保全的时间等方面是不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有以下区别:

1、两者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由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诉讼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

3、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

4、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人满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5、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讼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决定作出裁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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