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调动岗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2-10 16:10:49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调动岗位在《劳动法》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主要是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公司将劳动者调离做其他工作岗位,就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岗位,则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做相应调整是公司的权利,并无不当。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劳动者都得接受调整,否则,公司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一、《民法典》中劳动合同上的附件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书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般与劳动合同一起签字。补充协议,才单独签字。

合同附件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定的,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上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是被认可的,因此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附件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有效证据。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变更将会非常麻烦。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制定无论需要经过多少次民主程序,用人单位有最终决定权,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签署和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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