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外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事件经过】
去年2月,做生意的同学杜某某向王某某借钱30万元,碍于多年的交情,王某某推脱不掉,便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30万元借给了他。可没想到的是,杜某某在借款到期后,以生意失败,四处欠债,现在没有钱为由推脱还款。前两天,王某某从同学李某口中得知,杜某某曾借款30万元给他,但借款到期后,杜某某并没有催要,并表示只要杜某某来要钱就还给他。王某某找到杜某某,让他去找李某还款,但他就是不肯去。
【法律解读】
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都存在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事实。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4、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从王某某反映的情况来看,王某某和杜某某以及杜某某和李某均存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杜某某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致使王某某对杜某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王某某可以以李某为被告,以杜某某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王某某还款。
最后提醒王某某的是,如果法院判决代位权成立的话,王某某和杜某某以及杜某某和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杜某某借王某某的钱将由李某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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