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做生意的同学杜某某向王某某借钱30万元,碍于多年的交情,王某某推脱不掉,便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30万元借给了他。可没想到的是,杜某某在借款到期后,以生意失败,四处欠债,现在没有钱为由推脱还款。前两天,王某某从同学李某口中得知,杜某某曾借款30万元给他,但借款到期后,杜某某并没有催要,并表示只要杜某某来要钱就还给他。王某某找到杜某某,让他去找李某还款,但他就是不肯去。
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都存在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事实。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4、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从王某某反映的情况来看,王某某和杜某某以及杜某某和李某均存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杜某某怠于行使对李某的债权,致使王某某对杜某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王某某可以以李某为被告,以杜某某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直接向王某某还款。
最后提醒王某某的是,如果法院判决代位权成立的话,王某某和杜某某以及杜某某和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杜某某借王某某的钱将由李某来归还。
一、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判刑又罚款
为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坚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2月3日,潜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韩某某(已处)非法交易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在韩某某许诺帮助收购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会给予100元/套的费用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介绍朋友冯某某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包含银行卡、盾、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等)出售给韩某某。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郑某某(已处)非法交易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在郑某某许诺帮助收购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会给予一定好处后,被告人李某某从冯某某处收购一张农业银行及配套信息资料银行卡信息资料、从汪某某处收购三张银行售给郑某某。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计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五套。2021年9月7日,被告人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潜山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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