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形下,实施逮捕并非必要行为,主要包括:
1.犯罪案件的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有限,不予视为犯罪。
2.罪犯已超过追诉时效期内的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定限制。
3.经过特别赦免命令,免除了其应受的刑罚处罚。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乃论的犯罪案件,未经受害方提起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型惩罚措施。
6.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实存在悔罪表现的。
7.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受害方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审查,确认该和解为自愿、合法并已得到履行或提供了担保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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