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和著作权不是形成权。形成权不包括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一、形成权具有什么述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
二、形成权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1、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
2、变更权;变更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为变更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
3、追认权:指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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