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权之诉方面,应将案卷移交至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主张行使代位权之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2)债务人有迟延履行其到期债权的行为,且此种行为对债权人构成了实际损害;
(3)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4)该债权并非仅专属债务人本人所有,不对外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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