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中被告一方包括哪些具体身份
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即债务人可能包括下列几种:
1.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为共同原告。
4.为证人。
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管辖适用于一般诉讼管辖,管辖地应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三、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
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由于其主体的代位性,它具有一般诉讼案件所没有的特点。因此对诉讼程序有不同的要求。
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
法律赋予代位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目的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该权利有管理权的性质,原告不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且原则上只能行使权利,不能擅自处分权利。行使权利是使权利的内容得到实现。处分权利是将权利转让、放弃或限制。因代位权属于管理权,任何一种处分方式都可能违背被代位人的意志,如果允许原告随意处分被代位人的权利,不仅容易损害被代位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对交易秩序的破坏。故代位权诉讼的原告的处分权应当是有限的,凡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不宜实施,也不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
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
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债务人提起诉讼,因代位权人承接债务人的权利,且无法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故代位权不能作为反诉的对象。
3.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全文6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