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诉权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3-03-07 14:23:06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有权提出反诉。

(2)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7)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9)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0)在法庭上,有权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1)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2)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3)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4)胜诉的被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一、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景。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逐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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