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形主要是: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
一、非法拘禁罪成立条件有什么
非法拘禁罪成立条件:
1、可以是普通公民;
2、主观要素表现为故意;
3、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范围内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
4、客观要素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
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殴打、侮辱的,从重处罚。犯此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情
(一)、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加重非法拘禁情形有哪些
加重非法拘禁的情形如下:
1、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行为,如殴打、骂人、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重伤的;
3、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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