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的兰兰(化名)在使用热水袋取暖时,因热水袋破裂被烫伤。后其父母将热水袋生产者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张某赔偿兰兰19万余元的判决。
2004年12月,兰兰的母亲为孩子购买了一只天欣牌热水袋。2005年3月14日,兰兰睡觉用热水袋取暖时,热水袋发生爆裂,致使兰兰腿、臀等部大面积烫伤。经鉴定,兰兰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后兰兰父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护理、后续治疗、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2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某不服,以热水袋发生爆裂,系兰兰母亲使用不当所致;后续治疗尚未发生,不应判处相应费用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虽出具抽样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但无法证明兰兰所使用的热水袋不存在质量问题。张某未就上诉理由予以举证证明,且综合兰兰伤情,后续治疗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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