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但如果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直接按照五年计算。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
1、死亡赔偿金应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因素,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人身权,当死者本人非自愿的被剥夺了这最宝贵的权利时,死者本人遭受的是最大的伤害。如果仅仅因为受害人无法主张任何权利,就此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赔给死者的,是对生命权的极大不尊重。
2、同时,对于加害者来说,其负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死者的生命权受到最大程度的侵犯,也是侵权者最大程度的违反义务,因而,从这个角度,死亡赔偿金还具有对侵权者的惩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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