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时不存在死亡赔偿金,而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死亡赔偿金应被视为精神损害赔偿,而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量范围。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不存在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而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量范围。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1. 素材:关于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认定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该问题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赔偿责任:(一)逃逸;(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指使他人破坏、伪造或者毁灭证据的;(三)非法占有人;(四)有其他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因此,若机动车一方存在以上情形,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而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量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存在逃逸、故意破坏现场等情形,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机动车一方存在以上情形,受害人家属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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