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能依法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根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和残疾赔偿,但经调解,被告有赔偿能力,愿意赔偿更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的,被告确实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物质损失赔偿以外的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有困难的受害者给予必要的国家援助。
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作出判决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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