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期向买受方交付所购房产,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延期交房”。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列明的相关条款,依法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行为经由买受方多次催告仍未得到纠正,且在一定的延伸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内仍无实际进展,那么买受方可行使法律赋予的解约权利,进一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房价款项、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然而,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则其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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