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于子女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为子女购置房产出资,则应视作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行为,并不涉及子女的婚姻配偶,此种情况下,婚后购买的房产仅属于夫或妻各自所有,而非夫妇共同财产。
反之,若父母在子女结成婚姻之后为他们购买房产,且有清晰无误表达出对自己孩子个人的赠予意愿,此时,这份礼物便被视为父母给予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予财物,因此在子女离异之时,将列入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需注意的是,倘若父母在子女婚姻期间资助他们购置房产,并且父母并无明确表态将这份付赠与自身子女个人,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子或女一方所拥有,绝非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子女离异之际将无需参与到资产分配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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