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自首和立功
时间:2023-03-10 11:41:46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范围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首先,主犯,分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首要分子必须交代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支配下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次,从犯,分次要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当交代自己实施的犯罪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罪行;帮助犯应当交代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及自己所帮助的犯罪实行行为。再者,胁从犯应交代自己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最后,教唆犯应交代犯罪事实范围包括自己教唆行及所了解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实施犯罪行。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应供述:第一,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一、自首和立功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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