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我现在住在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分公司电话: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地址:XXX。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索赔: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元。29元。二是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2月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驶途中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赔偿责任负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0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后,患脚仍无法承受重量,需要进一步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直接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21280元。被告人XXX先后给付人民币19000元、41367元、13800元、1500元、1500元、600元、192元、1664元。8元,伤残赔偿金36584元。4元,第二次手术7000元,交通费500元,家属生活费16211元。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万元。29元。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伤害,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判,按要求审判!
对XX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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