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道路上堆积物品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其判断依据在于涉事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其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以此来明确并决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的不当或疏忽行为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原因,那么该方须负全责;
当不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失时,需酌情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等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对此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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