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时,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拖欠工程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但是,拖欠工程款必然会导致拖欠利息,那么业主是否还要支付拖欠利息呢?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只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时支付拖欠利息,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首先,违约责任是建设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自愿约定,只要不违法,就必须尊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其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可以同时符合合同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未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二者能否同时适用没有统一的观点,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如果施工合同中也规定了违约责任,有的法院相互不冲突,可以同时适用;有的法院认为拖欠利息实际上是违约责任之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后不能计算拖欠利息违约。因此,当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时,承包人能否既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又支付拖欠的利息,取决于法院和辩护律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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