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若失业人员未能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限内(即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则将无法进行补领。
通常情况下,超过六十天时点之后,将不再允许进行补领。
失业保险金乃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用,旨在为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临时性经济补偿。
对于那些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士而言,在辞去原职后,可前往当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明,进而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待重新就业、找到新的工作岗位且新雇主协助您缴纳社会保险后,失业保险金将会自动停止发放。
此外,如因非个人原因而导致离职的失业人员,仍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失业保险金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能够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只要在失业之前,用人单位与本人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一整年的失业保险费,并且是非因个人原因而中断就业的,同时已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明确的求职意向,便可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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